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文化馆支队章程
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文化馆支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文化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进一步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推动文化志愿服务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成立“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文化馆支队”。
第二条 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文化馆支队是由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总队授权批准成立的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和日常管理服务机构,接受东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文化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个人。
本章程所指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是指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各级社会文艺团体、培训机构等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各级各类文化单位。
第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志愿者承诺誓言:“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文化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文化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文化馆支队,下设社会文艺团体和文艺培训机构等分队。根据需要可在企事业单位、学校设立文化志愿者组织,发展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
第七条 市文化馆支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
各分队分别设分队长1名,副分队长若干名,名单报上一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备案,按照双重管理原则,接受上一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市文化馆支队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支队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文化馆支队办公室设在市文化馆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人员担任。各分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分队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小结、年度工作总结等,并报上一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备案。
第九条 市文化馆支队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文化部、省文化厅和省市志愿者管理组织关于文化志愿服务的要求,结合全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文化馆支队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队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三)策划、组织全市性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等工作;
(五)检查、考评、奖励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六)为文化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制定和修改市文化馆支队章程。
第三章 招募和注册
第十条 文化志愿者包括团体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
团体志愿者是指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各级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专业和社会艺术表演团体、文化艺术培训机构等。个人志愿者是指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各级各类文化企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文化艺术特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大中专学生等。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共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奉献精神;
(三)年龄一般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户籍不限;
(四)具有与所从事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注册机构
市总队为文化志愿者注册机构。市总队授权各县区(开发区)支队、直属支队开展文化志愿者招募和注册工作,并报市总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注册程序
分队等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采取公开招募方式,以经常性招募与应急性招募相结合、现场报名与网上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组建文化志愿者队伍。
(一)现场报名。有意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并且符合条件的公民,携身份证到指定的志愿者报名点报名,经审核合格、批准确认后,填写相关表格,即为注册志愿者;文化志愿团体队伍可申请备案,经审核同意后即可成为团体成员。
(二)网上报名。关注“东营市文化馆”微信公众号,或填写相关信息报市文化馆邮箱,经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审核后,即为注册志愿者。
第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计时。文化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单位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材料,经各级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认定后,记录到个人志愿服务档案。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文化志愿者参加文化志愿服务期间,休息和往返时间以及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为活动进行的前期准备工作不计入服务时间。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文化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时间和能力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二)获得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参加文化志愿服务培训;
(四)获得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要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如实记录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的有关信息;
(六)请求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帮助解决在文化志愿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文化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和文化志愿者的形象与声誉;
(二)遵守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制度;
(三)履行文化志愿服务承诺或协议,完成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安排的志愿服务任务;
(四)尊重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隐私,不得向其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五)因故不能参加或完成预先约定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时,合理告知;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 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场所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二)深入城乡基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基层文化设施的管理和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等工作;
(五)参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开展的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监督等工作;
(六)开展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第十八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职责开展文化志愿服务,也可根据有文化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提供文化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要结合自身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的基础、特点和优势,创新服务内容、工作方式和活动载体,探索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推动形成各具特色的志愿服务品牌。每个分队形成至少一个志愿服务品牌。
第二十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应就文化志愿服务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协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一)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二) 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
(三) 为大型公益文化活动提供文化志愿服务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文化志愿服务的内容、时间、地点;
(二)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 风险保障措施;
(四)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五) 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三条 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应使用统一的标识。
第六章 管理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支队、分队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按专业、服务岗位、服务时段等项目对文化志愿者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档案制度,做好服务时间统计和绩效评价,作为考核和表彰文化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市总队建立全市统一的文化志愿服务平台,建立文化志愿者信息数据库,提供注册登记、活动记录和信息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文化志愿者培训。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各支队、分队对其所属注册志愿者分别开展培训。采取常规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常规培训重点加强文化志愿服务基本理论知识、服务规范和实践技能等内容的培训;岗位培训重点加强岗位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七章 激励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可获得艺术观摩与培训、文化艺术消费、公益性文化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九条 建立文化志愿服务嘉许制度。对服务时间较长、业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给予褒扬。
第三十条 开展星级文化志愿者评选活动。对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以上的、300小时以上的、600小时以上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直属支队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参与文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0小时以上的优秀文化志愿者,由市总队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授予四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经费应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助设施设备、赞助等方式参与文化志愿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吸引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文化志愿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造成对文化志愿服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损害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文化志愿者自愿退出机制。自愿退出者经书面申请确认,办理退出注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者管理组织可取消其文化志愿者资格,并办理退出注销手续,书面通知本人。
(一)违反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受损害的;
(三)以文化志愿者或者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文化志愿服务精神和原则的活动,并损害了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声誉的;
(四)在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无正当理由达不到文化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基本服务要求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东营市文化志愿者总队。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